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会员和秘书

1.本委员会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委任之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2)条的规定,委员会至少一名成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门知识 。
2.理事会应提名一名成员为委员会主席。 在委员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出席的其馀成员应选举其中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3.委员会可随时通过决议撤销,暂停或替换委员会任何成员,如果委员会由委员会其馀成员或替换成员组成。
4.公司秘书或代名人须担任委员会秘书。

会议频率和会议记录

5.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应当按照委员会的要求举行额外的会议。
6.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召开其他会议。
7.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的两名成员。
8.对正在审查的领域负有特定责任的执行理事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通常应邀参加委员会会议。 应邀请外聘审计员的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
9.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与会者可以通过会议电话或类似的通信设备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使所有参加会议的人能够相互听到。

权威

10.委员会被授权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所有僱员都被指示与委员会合作。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获得外部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并邀请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外部人员出席,如果它认为有必要。
11.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报告任何可能的欺诈和违规行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失败,或涉嫌违反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情况,并提请理事会注意, 。
12.如果委员会不同意委员会关于外聘审计员的甄选,任命,辞职或辞退的意见,委员会将在年度报告中安排“公司治理报告”,包括对委员会的观点以及为什麽董事会有不同的看法。
13.委员会应得到足够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股东周年大会

14.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代名人应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股东对委员会活动的问题。

责任和义务

15.委员会将作为其他主任,外聘审计员和内部审计员之间就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外部和内部审计以及其他事项的职责进行沟通的联络中心如董事会不时决定。
16.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职责,提供独立的财务报告审查和监督,通过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集团” ),以及外部和内部审计的充分性。
17.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与外部审计师的关系
(a)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再度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批淮外聘核数师的酬金及聘用条款,以及任何辞任或罢免该核数师的问题;
(b)与集团管理层,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一起审查集团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包括财务,运营和合规控制)方面的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以及董事的任何声明在董事会批淮之前的年度账目;
(c)在审计开始之前,审查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客观性,审计过程的有效性和外部审计的范围,包括承诺函。委员会应了解外聘审计员在确定其审计范围时所考虑的因素。外部审计费用由管理层协商,每年提交委员会审查和批淮;

审阅公司财务信息
(d)在理事会批淮之前审查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特别侧重于:
(i)会计政策和做法的任何变化;
(ii)重大判断领域;
(iii)审计所产生的重大调整;
(iv)持续经营假设及任何资格;
(v)遵守会计和审计标准;和
(vi)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定及法律规定;
(e)关于上文(d)段:
(i)委员会成员必须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联络,委员会必须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师会面两次;和
(二)委员会应考虑在这些报告和帐目中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的任何重要或不寻常的项目,并应适当考虑负责会计和财务报告职能的工作人员提出的任何事项,合规官或审计师;

公司财务报告製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f)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就本公司的财务控制,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的检讨联络;
(g)在理事会批淮之前审查代表函草案;
(h)评价外聘审计员所获得的合作,包括他们获得所有要求的记录,数据和信息;获得管理层对外部审计师对集团需求的响应性的意见;向外部审计师询问是否与管理层存在任何不同意见,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将导致发出关于集团财务报表的合格报告;
(i)每年向外聘审计员寻求有关保持独立性和监测遵守相关要求的政策和程序的信息,包括提供非审计服务和审计合作伙伴和工作人员轮换的要求;
(j)与外聘审计员讨论审计所产生的任何建议(如有必要,在缺乏管理的情况下);并审查管理信函草案,审计师就管理层对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控制制度提出的任何重大质询,包括管理层对提出的问题的回应;
(k)确保理事会对外聘审计员的管理信函中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答复;
(l)审查和监督内部审计职能的范围,有效性和结果,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员之间的协调,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具备足够的资源,并在小组内部具有适当的地位;
(m)除税务相关服务外,一般禁止外部审计师参与执行非审计服务。如果由于其在特定领域的独特专长而聘请外聘审计员的强制理由,则需要事先得到委员会的批淮;
(n)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范围和质量,并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有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会计和财务报告职能工作人员的资源,资格和经验的充分性及其培训方案和预算;
(o)在履行上述职责的过程中向委员会提交重大发展;
(p)向委员会推荐委员会职责的任何适当延长或变更;
(q)审查内部调查和管理层对任何涉嫌欺诈或违规行为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失败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反应的结果;
(r)批淮有关僱用外聘审计员的僱员或前僱员的政策,并监测此类政策的应用。委员会将考虑由于这种聘用是否对审计员的审计判断或独立性造成任何损害;
(s)审核​​安排,员工有信心可以提出对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或其他事项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的担忧。委员会将确保作出适当安排,对这些关切和适当的后续行动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调查;
(t)向董事会报告上述事项;和
(u)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考虑其他主题。

报告程序

18.委员会应定期向执行局报告。 在委员会下次会议上,委员会主席应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可用性和更新职权范围
19.这些职权范围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和香港监管要求(例如“上市规则”)的变化,在必要时予以更新和修订。 这些职权范围应通过公司的网站提供给公众。

于2005年7月通过,于2012年3月和2016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