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报告製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f)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就本公司的财务控制,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的检讨联络;
(g)在理事会批淮之前审查代表函草案;
(h)评价外聘审计员所获得的合作,包括他们获得所有要求的记录,数据和信息;获得管理层对外部审计师对集团需求的响应性的意见;向外部审计师询问是否与管理层存在任何不同意见,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将导致发出关于集团财务报表的合格报告;
(i)每年向外聘审计员寻求有关保持独立性和监测遵守相关要求的政策和程序的信息,包括提供非审计服务和审计合作伙伴和工作人员轮换的要求;
(j)与外聘审计员讨论审计所产生的任何建议(如有必要,在缺乏管理的情况下);并审查管理信函草案,审计师就管理层对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控制制度提出的任何重大质询,包括管理层对提出的问题的回应;
(k)确保理事会对外聘审计员的管理信函中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答复;
(l)审查和监督内部审计职能的范围,有效性和结果,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员之间的协调,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具备足够的资源,并在小组内部具有适当的地位;
(m)除税务相关服务外,一般禁止外部审计师参与执行非审计服务。如果由于其在特定领域的独特专长而聘请外聘审计员的强制理由,则需要事先得到委员会的批淮;
(n)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范围和质量,并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有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会计和财务报告职能工作人员的资源,资格和经验的充分性及其培训方案和预算;
(o)在履行上述职责的过程中向委员会提交重大发展;
(p)向委员会推荐委员会职责的任何适当延长或变更;
(q)审查内部调查和管理层对任何涉嫌欺诈或违规行为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失败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反应的结果;
(r)批淮有关僱用外聘审计员的僱员或前僱员的政策,并监测此类政策的应用。委员会将考虑由于这种聘用是否对审计员的审计判断或独立性造成任何损害;
(s)审核安排,员工有信心可以提出对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或其他事项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的担忧。委员会将确保作出适当安排,对这些关切和适当的后续行动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调查;
(t)向董事会报告上述事项;和
(u)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考虑其他主题。
报告程序
18.委员会应定期向执行局报告。 在委员会下次会议上,委员会主席应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可用性和更新职权范围
19.这些职权范围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和香港监管要求(例如“上市规则”)的变化,在必要时予以更新和修订。 这些职权范围应通过公司的网站提供给公众。
于2005年7月通过,于2012年3月和2016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