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员会人数至少三名,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并由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委任。
2. 董事会须指定委员会成员里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主 席缺席的情况下,其余成员应选出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会议。
3. 若委员会认为任何董事、行政人员或其他人的出席,可以协助其履行职责时,他们将被邀请出席会议。
4. 公司秘书或其代理人须担任委员会秘书。
5. 委员会每年须召开至少一次会议,若因工作需要,委员会应召开额外会议。
6. 委员会主席可自行决定召开额外会议。
7. 会议的法定人数由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员会成员构成。
9. 委员会须 –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规模、架构及董事局多元性(包括技能、知识、经验服务任期、年龄及性别等方面), 并就本公司企业策略的执行向董事会提出任何改动建议;
(b) 考虑董事的技能组合需要,然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物色及提名可填补董事临时空缺的人选,供董事会批准;
(d)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审视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其独立性而作 出的年度确认;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e) 定期检讨董事履行其责任所需付出的时间;
(f) 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主席、集团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g) 采取任何行动使委员会可履行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及职能;
(h) 符合董事会不时指定或本公司组织章程不时所载又或法例不时所定的 任何要求、指示及规例;及
(i) 每年检讨其职权范围和性能,并建议董事会批准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改变。
10. 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能,包括寻求独立专业意见的资源。
11.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在委员会会议后的下一个董事会会议上,委员会主席须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及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12. 本职权范围(如有需要)将会因应情况及香港的监管规定(如上市规则)的转变而更新及修订。本职权范围之数据将刊于本公司网站向公众提供。
于 2012 年 3 月采纳及2017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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