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報告製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f)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就本公司的財務控制,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檢討聯絡;
(g)在理事會批准之前審查代表函草案;
(h)評價外聘審計員所獲得的合作,包括他們獲得所有要求的記錄,數據和信息;獲得管理層對外部審計師對集團需求的響應性的意見;向外部審計師詢問是否與管理層存在任何不同意見,如果不能令人滿意地解決,將導致發出關於集團財務報表的合格報告;
(i)每年向外聘審計員尋求有關保持獨立性和監測遵守相關要求的政策和程序的信息,包括提供非審計服務和審計合作夥伴和工作人員輪換的要求;
(j)與外聘審計員討論審計所產生的任何建議(如有必要,在缺乏管理的情況下);並審查管理信函草案,審計師就管理層對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控制制度提出的任何重大質詢,包括管理層對提出的問題的回應;
(k)確保理事會對外聘審計員的管理信函中提出的問題及時作出答复;
(l)審查和監督內部審計職能的範圍,有效性和結果,確保內部和外部審計員之間的協調,確保內部審計職能具備足夠的資源,並在小組內部具有適當的地位;
(m)除稅務相關服務外,一般禁止外部審計師參與執行非審計服務。如果由於其在特定領域的獨特專長而聘請外聘審計員的強制理由,則需要事先得到委員會的批准;
(n)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的範圍和質量,並確保管理層已履行其有義務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包括會計和財務報告職能工作人員的資源,資格和經驗的充分性及其培訓方案和預算;
(o)在履行上述職責的過程中向委員會提交重大發展;
(p)向委員會推薦委員會職責的任何適當延長或變更;
(q)審查內部調查和管理層對任何涉嫌欺詐或違規行為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失敗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反應的結果;
(r)批准有關僱用外聘審計員的僱員或前僱員的政策,並監測此類政策的應用。委員會將考慮由於這種聘用是否對審計員的審計判斷或獨立性造成任何損害;
(s)審核安排,員工有信心可以提出對財務報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或其他事項可能存在的不當行為的擔憂。委員會將確保作出適當安排,對這些關切和適當的後續行動進行公正和獨立的調查;
(t)向董事會報告上述事項;和
(u)根據董事會的要求考慮其他主題。
報告程序
18.委員會應定期向執行局報告。 在委員會下次會議上,委員會主席應向委員會報告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建議。 可用性和更新職權範圍
19.這些職權範圍應根據情況的變化和香港監管要求(例如“上市規則”)的變化,在必要時予以更新和修訂。 這些職權範圍應通過公司的網站提供給公眾。
於2005年7月通過,於2012年3月和2016年3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