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會員和秘書

1.本委員會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不時委任之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10(2)條的規定,委員會至少一名成員必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門知識 。
2.理事會應提名一名成員為委員會主席。 在委員會主席缺席的情況下,出席的其餘成員應選舉其中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3.委員會可隨時通過決議撤銷,暫停或替換委員會任何成員,如果委員會由委員會其餘成員或替換成員組成。
4.公司秘書或代名人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會議頻率和會議記錄

5.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應當按照委員會的要求舉行額外的會議。
6.委員會主席可酌情召開其他會議。
7.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委員會的兩名成員。
8.對正在審查的領域負有特定責任的執行理事會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通常應邀參加委員會會議。 應邀請外聘審計員的代表出席委員會會議。
9.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其他與會者可以通過會議電話或類似的通信設備參加委員會的會議,使所有參加會議的人能夠相互聽到。

權威

10.委員會被授權調查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活動,所有僱員都被指示與委員會合作。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獲得外部法律或其他獨立的專業意見,並邀請具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外部人員出席,如果它認為有必要。
11.委員會應向理事會報告任何可能的欺詐和違規行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失敗,或涉嫌違反法律,規則和條例的情況,並提請理事會注意, 。
12.如果委員會不同意委員會關於外聘審計員的甄選,任命,辭職或辭退的意見,委員會將在年度報告中安排“公司治理報告”,包括對委員會的觀點以及為什麼董事會有不同的看法。
13.委員會應得到足夠的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股東周年大會

14.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代名人應出席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並準備回應股東對委員會活動的問題。

責任和義務

15.委員會將作為其他主任,外聘審計員和內部審計員之間就財務報告和其他報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外部和內部審計以及其他事項的職責進行溝通的聯絡中心如董事會不時決定。
16.委員會將協助董事會履行其職責,提供獨立的財務報告審查和監督,通過滿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集團” ),以及外部和內部審計的充分性。
17.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與外部審計師的關係
(a)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再度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及批准外聘核數師的酬金及聘用條款,以及任何辭任或罷免該核數師的問題;
(b)與集團管理層,外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師一起審查集團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包括財務,運營和合規控制)方面的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以及董事的任何聲明在董事會批准之前的年度賬目;
(c)在審計開始之前,審查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客觀性,審計過程的有效性和外部審計的範圍,包括承諾函。委員會應了解外聘審計員在確定其審計範圍時所考慮的因素。外部審計費用由管理層協商,每年提交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審閱公司財務信息
(d)在理事會批准之前審查年度和中期財務報告,特別側重於:
(i)會計政策和做法的任何變化;
(ii)重大判斷領域;
(iii)審計所產生的重大調整;
(iv)持續經營假設及任何資格;
(v)遵守會計和審計標準;和
(vi)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定及法律規定;
(e)關於上文(d)段:
(i)委員會成員必須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聯絡,委員會必須每年至少與外部審計師會面兩次;和
(二)委員會應考慮在這些報告和帳目中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的任何重要或不尋常的項目,並應適當考慮負責會計和財務報告職能的工作人員提出的任何事項,合規官或審計師;

公司財務報告製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f)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就本公司的財務控制,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檢討聯絡;
(g)在理事會批准之前審查代表函草案;
(h)評價外聘審計員所獲得的合作,包括他們獲得所有要求的記錄,數據和信息;獲得管理層對外部審計師對集團需求的響應性的意見;向外部審計師詢問是否與管理層存在任何不同意見,如果不能令人滿意地解決,將導致發出關於集團財務報表的合格報告;
(i)每年向外聘審計員尋求有關保持獨立性和監測遵守相關要求的政策和程序的信息,包括提供非審計服務和審計合作夥伴和工作人員輪換的要求;
(j)與外聘審計員討論審計所產生的任何建議(如有必要,在缺乏管理的情況下);並審查管理信函草案,審計師就管理層對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控制制度提出的任何重大質詢,包括管理層對提出的問題的回應;
(k)確保理事會對外聘審計員的管理信函中提出的問題及時作出答复;
(l)審查和監督內部審計職能的範圍,有效性和結果,確保內部和外部審計員之間的協調,確保內部審計職能具備足夠的資源,並在小組內部具有適當的地位;
(m)除稅務相關服務外,一般禁止外部審計師參與執行非審計服務。如果由於其在特定領域的獨特專長而聘請外聘審計員的強制理由,則需要事先得到委員會的批准;
(n)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的範圍和質量,並確保管理層已履行其有義務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包括會計和財務報告職能工作人員的資源,資格和經驗的充分性及其培訓方案和預算;
(o)在履行上述職責的過程中向委員會提交重大發展;
(p)向委員會推薦委員會職責的任何適當延長或變更;
(q)審查內部調查和管理層對任何涉嫌欺詐或違規行為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失敗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反應的結果;
(r)批准有關僱用外聘審計員的僱員或前僱員的政策,並監測此類政策的應用。委員會將考慮由於這種聘用是否對審計員的審計判斷或獨立性造成任何損害;
(s)審核​​安排,員工有信心可以提出對財務報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或其他事項可能存在的不當行為的擔憂。委員會將確保作出適當安排,對這些關切和適當的後續行動進行公正和獨立的調查;
(t)向董事會報告上述事項;和
(u)根據董事會的要求考慮其他主題。

報告程序

18.委員會應定期向執行局報告。 在委員會下次會議上,委員會主席應向委員會報告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建議。 可用性和更新職權範圍
19.這些職權範圍應根據情況的變化和香港監管要求(例如“上市規則”)的變化,在必要時予以更新和修訂。 這些職權範圍應通過公司的網站提供給公眾。

於2005年7月通過,於2012年3月和2016年3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