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員會人數至少三名,大部分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 並由董事會(「董事會」)不時委任。
2. 董事會須指定委員會成員裡其中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委員會主席。在委員會主 席缺席的情況下,其餘成員應選出其中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主持會議。
3. 若委員會認為任何董事、行政人員或其他人的出席,可以協助其履行職責時,他們將被邀請出席會議。
4. 公司秘書或其代理人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5. 委員會每年須召開至少一次會議,若因工作需要,委員會應召開額外會議。
6. 委員會主席可自行決定召開額外會議。
7. 會議的法定人數由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之委員會成員構成。
9. 委員會須 –
(a)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規模、架構及董事局多元性(包括技能、知識、經驗服務任期、年齡及性別等方面), 並就本公司企業策略的執行向董事會提出任何改動建議;
(b) 考慮董事的技能組合需要,然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c) 物色及提名可填補董事臨時空缺的人選,供董事會批准;
(d)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審視獨立非執行董事就其獨立性而作 出的年度確認;並在《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檢討結果;
(e) 定期檢討董事履行其責任所需付出的時間;
(f) 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主席、集團行政總裁繼任計劃的有關事宜向 董事會提出建議;
(g) 採取任何行動使委員會可履行董事會賦予的權力及職能;
(h) 符合董事會不時指定或本公司組織章程不時所載又或法例不時所定的 任何要求、指示及規例;及
(i) 每年檢討其職權範圍和性能,並建議董事會批準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改變。
10. 委員會應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能,包括尋求獨立專業意見的資源。
11. 委員會須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在委員會會議後的下一個董事會會議上,委員會主席須將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及建議向董事會匯報。
12. 本職權範圍(如有需要)將會因應情況及香港的監管規定(如上市規則)的轉變而更新及修訂。本職權範圍之資料將刊於本公司網站向公眾提供。
於 2012 年 3 月採納及2017年3月修訂
* 僅資識別